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民发[2003]95号、民发[2006]123号文件精神,依据本会章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均需按年度向本会缴纳会费。
第三条 缴纳会费标准
1.会长、副会长单位:20000元
2.常务理事单位:10000元
3.理事单位:5000元
4.会员单位:3000元
有条件的单位亦可根据自愿原则向本会捐赠款项。
第四条 会费的支出坚持"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"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。
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
1.事业活动费:用于调查研究、业务培训、信息交流、参观学习、业务咨询等开支;
2.会议费:用于会员大会、理事会议、常务理事会议和经验交流会等会议开支;
3.宣传费:用于印刷会刊、报纸,以及制作运行维护网站等新媒体开支;
4.常设办事机构办公费,人员的工资、福利等开支;
5.专业委员会经费:用于专业委员会、工作站开展的各项活动经费等开支;
6.其他费用。
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设专人管理,开立银行账号、独立核算,各项开支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。
第七条 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(秘书长)负责制,专人审批;大项支出如房产、设备购置,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,需要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八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处向理事大会报告,提请审议。
第九条 本办法经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六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,自2019年1月起施行。